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招租项目竞租公告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效益,拟将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招租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招租项目
二、招租人基本情况:
1.招租人名称:绵阳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招租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18号3幢、4幢、6幢
三、拟出租地址:绵阳市涪城区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御西街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
四、招租要求:
1.竞租保证金为2000.00元;
2.承租人负责租赁期间水、电、气、物业费等日常经营支出及安全责任;
3.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证照;
4.公共设施必须做到及时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无使用障碍。
五、拟出租物业基本情况:
该商业位于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原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12号楼负三层(1层)1-5号商业、负二层(2层)1-5号商业、负一层(3层)1-5号商业,面积总计1545.19平方米(各商业具体面积详见附件,最终数据以经审核的实测报告为准)。竞租底价为13-32元/㎡/月(各商业具体竞租底价详见附件),租赁时间为3年。建议业态为餐饮、生活配套、零售。
六、公告方式:本次竞租在四川3044永利集团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参与竞租资格:
1.应为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6.参加本项目竞租的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竞租人不得为被各级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九、竞租保证金
1.为保证竞租的严肃性,要求竞租人将竞租保证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于报名前转账到招租人账户,由竞租人将竞租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开户行和账号并提供有效的进账凭据,保证金逾期未到账的,视为报名无效。
竞租保证金须从竞租人基本账户(自然人除外)转入招租人账户,竞租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缴纳时必须注明“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招租项目”。未按要求缴纳该竞租保证金的竞租无效。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竞租单位竞租保证金被扣缴:
(1)在竞租开始前撤销竞租;
(2)竞租开始后,竞租方要求撤销竞租;
(3)竞租成交后未按照通知指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
3.开户名称:绵阳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 号:230841210910001817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
十、报名方式:
1.报名提交资料
(1)竞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竞租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报名时须出示保证金到账凭证(银行到账通知单)。
2.报名时间:2025年 9 月 24 日至2025年 10 月 9 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8号中国科技城新媒体产业园三楼现场报名(竞租文件领取后不退,竞租资格不能转让)。
十一、竞租时间及地点:
竞租时间:2025年 10 月 10 日上午9:00
竞租地点:中国(绵阳)科技城人工智能产业园7楼四川3044永利集团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8号中国科技城新媒体产业园三楼
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18683677086
附件1: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面积及租金底价表
附件2:12号楼商业位置示意图
绵阳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附件1:
3044永利集团·锦绣园12号楼商业面积及租金底价表 | |||
楼层 | 房间号 | 建筑面积(㎡) | 租金底价(元/㎡/月) |
一层 | 1号 | 84.00 | 30 |
2号 | 90.17 | 30 | |
3号 | 130.75 | 32 | |
4号 | 130.75 | 32 | |
5号 | 75.47 | 32 | |
二层 | 1号 | 67.90 | 20 |
2号 | 75.17 | 20 | |
3号 | 106.74 | 20 | |
4号 | 106.74 | 20 | |
5号 | 160.47 | 20 | |
三层 | 1号 | 67.95 | 13 |
2号 | 75.22 | 13 | |
3号 | 106.82 | 13 | |
4号 | 106.82 | 13 | |
5号 | 160.22 | 13 | |
附件2:


